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江素誼 被告 余家民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