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嚴奵貽 被告 陳彥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97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岳葳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