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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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 林煇星
林炎 並被告 林炎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3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張清洲法官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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