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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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3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國和 相對人即被告 梁滙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為訴之追加,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89,320元,抗告人於原法院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然抗告人僅繳納24,364元,尚應補繳5,247元;又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前開第一審裁判費?5,247元與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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