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上訴人 葉靜純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玉山趙雅齡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8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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