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及103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犯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犯詐欺案件」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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