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446號債權人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耀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綉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㈢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現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因所附證書影本之任期至103年3月26日)。」,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揭裁定所列第三項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現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因所附證書影本之任期至103年3月26日),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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