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法定代理人 陳億 上列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與與卷附之支票3張合計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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