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 林煇星
林炎 並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複代理人 唐克文 上訴人 林炎盛 上列上訴人林煇星、林炎並與林炎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林煇星、林炎並提起追加之訴,請求回復名譽,核係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游文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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