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炎盛 上列上訴人林炎盛與被上訴人 林炎並林煇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張清洲法官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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