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顏惠忠 即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訂內容業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以98年11月3日部授教中㈢字第0980519437號函核定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6頁25號)、教育部函、捐助章程、第17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