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丙○○
指定送達代收人賴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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