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91號

原告 包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郁翔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後,尚需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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