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廖振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