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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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廖振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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