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債權人高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 陳錦煌 )債務人 吳陳藝文 即佳成企業行債務人 方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方秋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圳」抑或「陳錦煌」(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陳錦煌),惟據提出之戶籍謄本內容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二、以書狀 陳明 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