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應桂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