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被告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