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載福右原告與被告台中醫院、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