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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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公警刑偵壹平字第○○○一號函附之被告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