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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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吳重信
被告 吳仁 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下稱系爭信託財產)之信託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各該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信託財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79,1050元(詳見附表)。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信託財產所有權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聲明相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3,779,105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尚欠14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9,7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
114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77.25㎡
440元
全部
341,990元
2
同上段929地號土地
3,266.17㎡
440元
全部
1,437,115元
3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與本房地相近門牌(同路91號)、同建築型態、同屋齡、面積略小之物件,於108年之交易價格為1,220萬元,考量近年房價波動情形及房屋折舊問題,本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核定為1,200萬元
4
同上段544地號土地
5
同上段12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房屋
總計
13,779,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