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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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共同選任辯護人王文聖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五五號、第一五七四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