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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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黃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