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楊進源 訴訟代理人 楊貴仁 原告 楊進宗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楊烱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