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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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劉金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新臺幣(下同)59萬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