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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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   告  張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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