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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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素珍 即 朱嘉安 之繼承
人等5人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惟被告等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