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邱坤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