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267號
原 告 林國偉
被 告 劉存益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存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49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
000元,尚欠新台幣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