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2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語然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戊○○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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