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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