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屏東縣○○鄉○○路2之1號,
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全戶戶及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足
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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