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美齡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