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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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王道培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分割,由兩造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四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父親即被繼承人王道培於民國90年11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有子女即兩造及配偶王 黃鳳英 共5人,因繼承人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而王黃鳳英亦於97年6月24日死亡,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求命判決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為民法第1164條所明定。查王道培死亡時,所遺系爭遺產原應由兩造及其配偶王黃鳳英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為五分之一,因王黃鳳英已於97年6月24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結果足參,其繼承自被繼承人王道培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是系爭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而系爭遺產並無法律禁止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各繼承人自得隨時請求裁判分割。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全部存款(截至98年9月23日止之餘額為美金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參角參分、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壹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