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1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
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壹柒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8月12日晚上9時5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17公克,檢驗後淨重0.104公克),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98年度毒偵字第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警方移送書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1月1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98年度聲沒字第376號卷第3頁),係屬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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