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2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584號、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4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4包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7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7號、97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參公克)│壹包│├──┼──────────────────────┼───┤│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壹包│├──┼──────────────────────┼───┤│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肆零公克)│壹包│├──┼──────────────────────┼───┤│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貳伍玖公克)│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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