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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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誌平 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瑋兼法定代理人劉○瑋之父法定代理人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劉○瑋之母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有關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有關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0元(8,100元+3,000元=11,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