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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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29號

聲請人劉靖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柏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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