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原告 吳宗良 被告 林葦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法官路逸涵法官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