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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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115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5日、11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0NX2449855
1
5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50898
1
27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47452
1
845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10735
1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