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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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6號

聲請人 林光俊

代理人 周泰誠

複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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