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6號
聲請人 林光俊
代理人 周泰誠
複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