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48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告 林信評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煜霖

書記官洪妍汝

通譯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

訴訟代理人周品言

被告林信評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9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