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5號
聲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雍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