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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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謝濙鍬謝秉樺謝佳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金門縣○○鎮○○路○段00巷0弄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謝佳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巷00號

       謝佳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代位人  謝宗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煜霖

書記官洪妍汝

通譯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

訴訟代理人吳適行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代位人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謝掌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應按被告及被代位人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代位人謝宗憲及被告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並無不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為分

  別共有之情形,其等復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故謝宗憲自

  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惟謝宗憲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

  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未能清償對原告之系爭債務,原

  告為保全債權,得代位謝宗憲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按被告及謝宗憲間如附表二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均未表示反對。本院衡酌原告分割

  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及謝宗

  憲間之利益,且其等對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

  、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反

  較為有利。準此,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

  人間之公平,堪認原告分割方案應屬公平妥適。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1164條、第83

  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掌之遺產

編號

遺產標的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2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3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4

現金3,000元

公同共有4分之1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宗憲

4分之1

2

謝濙鍬

4分之1

3

謝佳蓉

4分之1

4

謝佳蓁

4分之1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

4分之1

2

謝濙鍬

4分之1

3

謝佳蓉

4分之1

4

謝佳蓁

4分之1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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