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金門縣○○鎮○○路○段00巷0弄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代位人 謝宗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煜霖
書記官洪妍汝
通譯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
訴訟代理人吳適行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代位人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謝掌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應按被告及被代位人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代位人謝宗憲及被告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並無不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為分
別共有之情形,其等復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故謝宗憲自
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惟謝宗憲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
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未能清償對原告之系爭債務,原
告為保全債權,得代位謝宗憲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按被告及謝宗憲間如附表二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均未表示反對。本院衡酌原告分割
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及謝宗
憲間之利益,且其等對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
、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反
較為有利。準此,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
人間之公平,堪認原告分割方案應屬公平妥適。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1164條、第83
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掌之遺產
編號
遺產標的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2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3
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4
現金3,000元
公同共有4分之1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宗憲
4分之1
2
謝濙鍬
4分之1
3
謝佳蓉
4分之1
4
謝佳蓁
4分之1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
4分之1
2
謝濙鍬
4分之1
3
謝佳蓉
4分之1
4
謝佳蓁
4分之1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