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蔡宗良
蔡淑真 前列蔡宗良、蔡淑真共同上列聲請人蔡宗良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曾志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宗良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幤2,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蔡宗良
蔡淑真 前列蔡宗良、蔡淑真共同上列聲請人蔡宗良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曾志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宗良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幤2,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