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游卉絹 (原姓名: 游素娟 )被告 曾澐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