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PHUONGNAM(越南籍;中文姓名:陶芳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壹點伍伍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4月18日20時2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查獲被告DA
OPHUONGNAM(中文姓名:陶芳南)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
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1.5522公克),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027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