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方珮羚
被   告  陳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
,兩造間信用卡注意事項第6條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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