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05號聲請人甲○○
乙○○丁○○丙○戊○○己○○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系統表載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之六子,但漏載三子、四子及五子之姓名及存亡情形;另有被繼承人之長女亦漏未記載,應查報渠等存亡情形並補正被繼承人三子、四子、五子及長女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戊○○應提出與聲請狀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之次子 周惠全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就本件拋棄繼承已經通知被繼承人次子周惠全之子周江淮、 周麗蓮 及 周青龍 之書面證明(例如: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