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從事板模工作,屬戶外性質,須配合工作及老闆要求外宿數日,因此法院傳喚未能到庭,並非逃匿,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30條、第201條第1項之幫助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且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11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況聲請人於通緝到案後供承「我每天都在家」等語(本院94年5月11日訊問筆錄第6頁),其辯稱因外宿致未到庭云云,顯不可採。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