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甲○○男41歲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乙○○男26歲
之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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